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葉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