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葉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137559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張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