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耀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貴公司聲請狀聲請人為囍鑫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大
小章為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聲請人究為「囍鑫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或「囍鑫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如有誤請具
狀更正聲請人。
三、相對人胡耀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