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62號
債 權 人 吳健宏
債 務 人 李雨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所載
,借貸3萬元整,以每月15日(110年9月15日起)還款5,000
元及本金2%作為利息。則債權人請求利息3,600元再請求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
分,與上開規定不符,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4462號
債 權 人 吳健宏
債 務 人 李雨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所載
,借貸3萬元整,以每月15日(110年9月15日起)還款5,000
元及本金2%作為利息。則債權人請求利息3,600元再請求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
分,與上開規定不符,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