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謝子瑜
(現於法務部○○○○○○○○○執 行)
周于惠
謝大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上 訴 人 李至軒

姬淑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上訴人 吳冠興
兼法定代理
人 吳金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