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0年度消字第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開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靖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16,059元(計算式:2,716,059+2,0
00,000=4,716,05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