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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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
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