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請人即債 林榮輝
務人
代理人(法 蘇盈伃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鄭伊舒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東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片語■(更生清算),雖主張:其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
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列
舉式■,有__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其■片語■(更生清算)之聲請既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
,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