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蔡仁光

被 告 蔣緣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宣
判,此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在卷可佐,並經本院
核閱該案卷宗無誤。而原告係於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之114
年12月30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是本件原告
之訴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
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以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行
提起民事訴訟,一併說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馮寧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