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承彬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承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承彬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14年5月11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3月3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5000968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4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