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李謝淑美
被 告 邱淑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邱淑婷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李謝淑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洪舒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