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交易字第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DINH TUA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0575號、第20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LE DINH TUAN涉犯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於本院
訊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是
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馮寧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