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李嘉榮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潘峻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而
言。基此,若非直接被害人,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自應依上開規定
,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本院刑事判決認被告潘峻益於本案所參與犯行之被害
人分別為李沛如、黃淙揚、張伊汝、吳建豪、蘇詩茜、方慶
儀、林佳瑩、葉慧儒、劉亞男、張嘉雯、鄧宇晴、林奕嘉、
蕭啟甫、郭凱耘、廖佑芬、吳玟玲、黃靜文、黃佳琪、陳逸
婕等19人,是本案原告並非上開各次犯行之被害人,就原告
所受之損害,被告亦非屬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
揭說明,原告既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被告亦非屬依
民法應向原告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即不得依上開規定對被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即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有
悖,其訴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
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114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李嘉榮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潘峻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而
言。基此,若非直接被害人,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自應依上開規定
,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本院刑事判決認被告潘峻益於本案所參與犯行之被害
人分別為李沛如、黃淙揚、張伊汝、吳建豪、蘇詩茜、方慶
儀、林佳瑩、葉慧儒、劉亞男、張嘉雯、鄧宇晴、林奕嘉、
蕭啟甫、郭凱耘、廖佑芬、吳玟玲、黃靜文、黃佳琪、陳逸
婕等19人,是本案原告並非上開各次犯行之被害人,就原告
所受之損害,被告亦非屬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
揭說明,原告既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被告亦非屬依
民法應向原告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即不得依上開規定對被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即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有
悖,其訴為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
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