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7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2號
原 告 洪英竣
被 告 馬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院
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
,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原告得對刑事訴
訟之被告,及其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原告洪英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以起訴書之犯
罪事實為依據,請求被告馬震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說明,裁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