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原 告 王秀紅
被 告 羅浩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
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
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
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
庭會議再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而原告
所主張之刑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
偵字第5834號、114年度偵字第9729號提起公訴,未繫屬於
本院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583
4號、114年度偵字第9729號起訴書、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
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是本院既非被告所涉刑事案件
之繫屬法院,自無從受理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
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
或向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覲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114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原 告 王秀紅
被 告 羅浩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
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
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
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0年度第5次刑事
庭會議再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而原告
所主張之刑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
偵字第5834號、114年度偵字第9729號提起公訴,未繫屬於
本院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583
4號、114年度偵字第9729號起訴書、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
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是本院既非被告所涉刑事案件
之繫屬法院,自無從受理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
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
或向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覲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