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70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09號
原 告 陳品穎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朱雅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9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