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6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71號
原 告 郭廷賓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唐家琪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0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郭廷賓係以被告唐家琪犯詐欺案件(本院114年
度訴字第508號)為由,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該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就被告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又原告迄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是依照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