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原 告 龐蘭香
被 告 黃俊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本院於114年12月19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有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原因,應移送本院民事
庭,惟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誤載為附表一所
示,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邱瓊茹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附表二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邱瓊茹          法 官 陳俞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