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5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周筱真
被 告 鄭秀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白覲毓
法 官 邱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