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原 告 曹順吉
被 告 馬雅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39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
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
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
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
二、經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於被告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
年12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足憑,足認原告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在被告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辯
論終結後,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提起民事
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
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邱瓊茹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