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62號
原 告 周心怡

送達代收人 簡大鈞
被 告 黃柏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8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