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00號
原 告 李珮嘉
被 告 麥煒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30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庭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