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陳昀湘



被 告 陳志忠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簡
上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