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包仕偉
被 告 陳志忠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簡
上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而刑事訴訟法所設之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
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
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
出附帶民事訴訟。
四、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4年5月5日向
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之犯罪事實,經本院於114年4月15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721
號判決在案,又該案雖於114年5月13日經檢察官提起上訴,
然原告於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尚無合法之上訴存在。
原告既係於該案刑事案件判決後,未有合法上訴前向本院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
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另循一
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包仕偉
被 告 陳志忠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簡
上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而刑事訴訟法所設之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
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
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
出附帶民事訴訟。
四、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4年5月5日向
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之犯罪事實,經本院於114年4月15日以113年度金簡字第721
號判決在案,又該案雖於114年5月13日經檢察官提起上訴,
然原告於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尚無合法之上訴存在。
原告既係於該案刑事案件判決後,未有合法上訴前向本院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
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另循一
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