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16號
原 告 劉予翔
被 告 黃偉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6時50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0號之娃娃機店,持老虎鉗破壞原告所有、置放於
娃娃機台上方之鐵籠鐵條後,竊取鐵籠內之泡泡瑪特Mokoko
Labubu北京樂園限定款絨毛公仔1個(約值新臺幣(下同)
14,000元)、泡泡瑪特夏日浪系列Labubu絨毛公仔1個(約
值10,000元)、泡泡瑪特春天野在家Labubu絨毛公仔1個(
約值8,000元)、泡泡瑪特TIME TO CHILL初代絨毛公仔1個
(約值8,000元),致原告受有40,000元之損害。爰起訴請
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雖以被告涉犯竊盜罪為由,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然本件刑事案件已於114年12月3日12時7分辯論終結
,原告遲至同日13時10分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
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文戳章可稽,且因本案尚未因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依前
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固經本院駁回,惟
此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
訟,或待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
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16號
原 告 劉予翔
被 告 黃偉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易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6時50分許,在高雄市○
○區○○路00號之娃娃機店,持老虎鉗破壞原告所有、置放於
娃娃機台上方之鐵籠鐵條後,竊取鐵籠內之泡泡瑪特Mokoko
Labubu北京樂園限定款絨毛公仔1個(約值新臺幣(下同)
14,000元)、泡泡瑪特夏日浪系列Labubu絨毛公仔1個(約
值10,000元)、泡泡瑪特春天野在家Labubu絨毛公仔1個(
約值8,000元)、泡泡瑪特TIME TO CHILL初代絨毛公仔1個
(約值8,000元),致原告受有40,000元之損害。爰起訴請
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雖以被告涉犯竊盜罪為由,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然本件刑事案件已於114年12月3日12時7分辯論終結
,原告遲至同日13時10分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
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文戳章可稽,且因本案尚未因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依前
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固經本院駁回,惟
此僅係程序判決,並無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
訟,或待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
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