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6號
原 告 AV000-Z000000000(真實年籍姓名詳卷)
被 告 吳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審訴
字第14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致
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原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
,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第4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
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
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定有明文。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故依刑事訴訟法
第490條規定,此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優先適用,
亦即,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訴訟不合法事
由時,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原告在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
。惟查,原告已就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與被告於民國114
年10月23日在本院以給300,000元之條件達成調解,此有本
院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72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1
14年度審訴字142卷第123頁),並有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
42號判決可資參照。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既已經調解成立而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不得重複起訴。是原告再對被告
訴請賠償,難謂合法,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16號
原 告 AV000-Z000000000(真實年籍姓名詳卷)
被 告 吳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審訴
字第14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致
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原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
,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
第4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
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
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定有明文。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文,故依刑事訴訟法
第490條規定,此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優先適用,
亦即,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訴訟不合法事
由時,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原告在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
。惟查,原告已就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與被告於民國114
年10月23日在本院以給300,000元之條件達成調解,此有本
院114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72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1
14年度審訴字142卷第123頁),並有本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
42號判決可資參照。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既已經調解成立而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自不得重複起訴。是原告再對被告
訴請賠償,難謂合法,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