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被 告 林惠雯
杜憲錩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均應補充「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
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
被 告 林惠雯
杜憲錩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均應補充「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
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而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庭安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