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李應福
李淑蕙
李裕聰
李唯剛
李裕昌
李裕銘
李淑娟
李裕欽
李若葳


被 告 劉俊毅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663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俊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俊毅、品福交通有限公司,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被告品福交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
告,然原告等主張其係被告劉俊毅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
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
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