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059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交簡字第205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鈺淞於民國114年9月29
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明
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於翌(
30)日0時45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北
路與筆秀路口,因車燈顏色不符規定而為警攔查,並對其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0時4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4年10月2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
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059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交簡字第205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鈺淞於民國114年9月29
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飲用酒類後,明
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於翌(
30)日0時45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北
路與筆秀路口,因車燈顏色不符規定而為警攔查,並對其施
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0時4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67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
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4年10月2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公
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