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信豪



被 告 潘○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白覲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