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玉媖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玉媖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玉媖(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另改以簡
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3年2月27日17時3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
,自高雄市○○區○○街000號地下停車場之車道欲往上行駛時,本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
晴、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於此貿然向上行駛,適告訴人蔡宛真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被害人吳○恆(000年0月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沿高雄市○○區○○街000號地下停車場之車道
往下行駛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損
傷之初期照護、左膝及左踝挫傷、頭暈等傷害;被害人吳○恆
因而受有頭部損傷、右側小腿、左側踝部、右側前腹壁挫傷
等傷害(吳○恆部分,其法定代理人蔡宛真告訴逾期,未據
合法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有關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部分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調
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暨刑
事陳述狀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就過失傷害部分,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邱瓊茹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114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玉媖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玉媖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玉媖(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另改以簡
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3年2月27日17時3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
,自高雄市○○區○○街000號地下停車場之車道欲往上行駛時,本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
晴、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於此貿然向上行駛,適告訴人蔡宛真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被害人吳○恆(000年0月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沿高雄市○○區○○街000號地下停車場之車道
往下行駛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損
傷之初期照護、左膝及左踝挫傷、頭暈等傷害;被害人吳○恆
因而受有頭部損傷、右側小腿、左側踝部、右側前腹壁挫傷
等傷害(吳○恆部分,其法定代理人蔡宛真告訴逾期,未據
合法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有關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部分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調
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暨刑
事陳述狀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就過失傷害部分,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邱瓊茹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