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0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LUAN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8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VAN LUA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基於酒後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TRAN VAN LUA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
高,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
外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竟仍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
酒類後仍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顯見被告漠視法
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
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惟念其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其酒駕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可按,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
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
越南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
115年8月20日,現任職於亞之榮興業有限公司,其於我國現
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
審酌被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
品行尚可,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
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545號
  被   告 TRAN VAN LUAN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VAN LUAN(中文姓名:陳文倫)於民國114年9月20日19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街000號住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1時25分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自上開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5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段000
號前,為執行路檢勤務之警員攔查,並於同日22時2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RAN VAN LUAN於警詢及本署偵訊
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
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