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8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NGOC PHO男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 NGOC PH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騎乘機車上
路時間更正為「仍於翌(5)日0時0分稍前某時許」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LE NGOC PH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
,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雖為外
籍人士,對此亦應有所認識,竟仍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
類後仍率然騎車行駛於道路,顯見其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
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所幸
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且本次係其酒駕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兼衡
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被告為
越南籍之外國人,前以移工事由入境我國,居留期限至民國1
17年7月8日,現任職於岡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於我國現
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
審酌被告所犯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其前無犯罪紀錄,
品行尚可,復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
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翊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965號
  被   告 LE NGOC PHO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LE NGOC PHO於民國114年9月4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00巷0號宿舍內飲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5
)日0時3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無
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
0分許,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大德二路與岡燕路口,因未依規
定使用方向燈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並於同日
0時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1毫克,始
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LE NGOC PHO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
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查詢清
單各1份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趙翊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