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葉宗霖

被 告 王俊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王俊龍因113年度易字第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葉宗霖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