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吳怡錚
被 告 盧俊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盧俊銘因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吳怡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