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嘉榮
被 告 林長毅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受僱於原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間被派
遣到大學綻大樓(址設高雄市○○○○○路000號)擔任駐衛保全
及大樓管理維護服務工作,其業務包含協助該大樓管理委員
會代收大樓住戶繳納之金錢,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業務
侵占之犯意,於112年2、3月間,將其擔任大學綻大樓保全
及管理人員時,業務上代收保管之款項7萬7083元侵占入己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708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侵占此部分代收款項等語為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長毅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就原告本件
請求之原因事實部分(即林長毅被訴112年2、3月間犯業務
侵占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無罪在案
,原告未聲請將對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嘉榮
被 告 林長毅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受僱於原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間被派
遣到大學綻大樓(址設高雄市○○○○○路000號)擔任駐衛保全
及大樓管理維護服務工作,其業務包含協助該大樓管理委員
會代收大樓住戶繳納之金錢,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業務
侵占之犯意,於112年2、3月間,將其擔任大學綻大樓保全
及管理人員時,業務上代收保管之款項7萬7083元侵占入己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708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侵占此部分代收款項等語為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長毅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就原告本件
請求之原因事實部分(即林長毅被訴112年2、3月間犯業務
侵占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無罪在案
,原告未聲請將對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審理,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