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劉添福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譚富懋
送達代收人 張佑萱 住○○市○○區 ○○○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反訴原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72號),經反訴被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
,再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二、共同訴訟。三、訴訟參
加。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五、訴訟程序之停止。六、
當事人本人之到場。七、和解。八、本於捨棄之判決。九、
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又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
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1條、第490條分別定有明
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制度設計上,並無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59條反訴之規定,且本院考量如果可以反訴,等於
刑案被告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可以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
序來告被害人,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的有違背,故刑事案
件被告自無法於該程序中提出反訴,先予說明。
二、反訴原告劉添福委任訴訟代理人,於反訴被告譚富懋所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訴,依前所述,不合法律上程
式,其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至反訴原告如仍欲對反訴
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依法請求,附此說
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