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楊淑珍
被 告 鄭任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556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楊淑珍
被 告 鄭任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556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