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11號
原 告 蔡慧妮
被 告 林宗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6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宗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蔡慧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