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張中興
被 告 林靜文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4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