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113年度易字第3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秋𡍼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秋塗原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立新資產公司)之債務人,立新資產公司就前開債權
取得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0263號債權憑證等執行
名義後,陸續於民國106年6月間、107年8月間,向本院聲請
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其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事件合併執行,惟經本院
拍賣被告所有已查封之高雄巿岡山區劉厝段310、311地號土
地(以下合稱本案土地)無人應買,視為撤回執行而塗銷土
地查封登記,立新資產公司則取得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詎
被告明知強制執行尚未終結,仍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10
8年7月17日,將本案土地出售予第三人陳薏如而處分其財產
。嗣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與立新
資產公司合併且為存續公司而取得前開債權,始悉上情。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因上述案件經檢察官認其係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
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
仲信公司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易卷第
77頁),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113年度易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秋𡍼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秋塗原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立新資產公司)之債務人,立新資產公司就前開債權
取得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0263號債權憑證等執行
名義後,陸續於民國106年6月間、107年8月間,向本院聲請
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其他債權人之強制執行事件合併執行,惟經本院
拍賣被告所有已查封之高雄巿岡山區劉厝段310、311地號土
地(以下合稱本案土地)無人應買,視為撤回執行而塗銷土
地查封登記,立新資產公司則取得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詎
被告明知強制執行尚未終結,仍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10
8年7月17日,將本案土地出售予第三人陳薏如而處分其財產
。嗣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與立新
資產公司合併且為存續公司而取得前開債權,始悉上情。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因上述案件經檢察官認其係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
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
仲信公司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易卷第
77頁),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