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王筱茜


被 告 許家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遭被告、謝紫盈及蔡惟信(謝紫盈及蔡
惟信另經本院審結)所加入之詐欺集團成員共計詐騙新臺幣
(下同)1,231,000元,加上遭組織首腦指引操作失誤虧損1
00萬元,故請求被告、謝紫盈及蔡惟信賠償原告2,231,000
元。並聲明:被告、謝紫盈及蔡惟信應給付原告2,231,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附
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
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限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權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
法院94年度台附字第8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四、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年度審
金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係檢察官起訴被告加入詐欺集團
後,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2年6月初,在「財運亨通
8」LINE群組內散布投資理財之訊息,致原告受騙而陸續交
付投資款項,嗣原告知悉受騙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查緝,
而被告先與謝紫盈前往超商列印及拿取詐騙所用之偽造私文
書及特種文書後,由被告駕車附載謝紫盈前往交易地點,嗣
經警於112年8月30日14時許,在交易地點當場逮捕假冒POEM
S證券外派專員而前來取款之謝紫盈。而本院審理結果,認
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參
與案發前原告遭詐欺集團詐騙之其餘犯行,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自不得以案發前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已騙取原告交付款
項為由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告對被告所提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又其假執行之
聲請,既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