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88號
原 告 林婉嫆

被 告 謝俊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
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
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謝俊昇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婉嫆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被訴之刑事案件,在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訴前,尚未繫屬於本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原告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涉犯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本院
,參諸前揭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