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吳沂儒(原名吳薏茹)

被 告 陶政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41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