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AV000-Z000000000(址詳卷)
AV000-Z000000000A(址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刑事案號:113
年度審訴字第1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