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王保發
王曾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黃怡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43號,嗣改分為113
年度交簡字第166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