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郭玫萱
被 告 楊千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郭玫萱對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14號,被告楊千儀
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