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鄭弘裕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被 告 吳炳坤

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永裕
上列被告吳炳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48號,嗣改分
為113年度交簡字第1181號),其中被告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雖
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吳炳坤行為時之僱用人,
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