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信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39號案件,原定於113年7月26日
上午10時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
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