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 SAMSUL HADI (印尼籍,中文姓名:哈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0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M SAMSUL HADI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M SAMSUL HADI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就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部分,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